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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解读

来源:山东省*2022/7/28 9:37:0065
导读
为切实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山东省出台《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提出到“十三五”末,基本实现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危险废物产生量、产生类别相匹配。
  一、出台背景
 
  “十三五”以来,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处置能力有了较大提升,但也存在部分项目前期论证不充分、与危险废物类别和产生量不匹配等问题。为切实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更好地指导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结合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目标任务
 
  到“十三五”末,基本实现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危险废物产生量、产生类别相匹配。
 
  三、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全面提升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调整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按照“自我消纳为主、区域协同为辅”的思路,加快建成满足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的处置设施体系,为危险废物处置提供“兜底式”保障。《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鲁环函〔2017〕452号),改变为投资引导性公告的方式落实。《规划》中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限期完成,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硬性要求按规划实施。加快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各市针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能力缺口现状,加快推进一批危险废物焚烧、填埋集中处置和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缓解当前重点地区危险废物处置压力。着力加强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以氰化尾渣、废盐、工业污泥、飞灰等库存量大、处置难的危险废物为重点,抓紧配套建设利用处置能力。不断提升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改、扩)建集中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规模不得低于1万吨/年。鼓励处置技术多元化发展,优先采用对危险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
 
  《意见》要求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全面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监管机制。除可作为原料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外,原则上不接受省外危险废物到我省焚烧或填埋处置。委托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危险废物园区集中收集贮存、“点对点”应用等改革试点工作,鼓励经营单位通过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危险废物收集点,解决企业小量危废转移不及时、处置去向难、费用高和危险废物降级梯度使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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